技术文章

我的位置:首页  >  技术文章  >  如何处理“标签瑕疵”

如何处理“标签瑕疵”

更新时间:2021-04-27      浏览次数:2683

如何处理“标签瑕疵”

1.

包装饮用水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

基本案情: 秦某在重庆某商店购买了720瓶XXX天然矿泉水。该产品外包装上除标注了特征性指标外,还标注了“PH值为7.25-7.8,呈天然弱碱性,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等词句。秦某以该产品没有标明该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qi诉讼,要求重庆某商店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问答》第十四条规定:“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XXX矿泉水包装上标明的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属于矿泉水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可以不予标示。因此,XXX矿泉水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2.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

基本案情:2015年5月29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笔者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刘某某举示的商品、购物小票和发票可以证明其所购的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该百货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所购商品在出售时即有中文标签,应认定刘某某的主张成立。该百货商场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人民法院遂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3.预包装进口食品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图案作为食品建议,未予以中文标示的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日,邓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桂格即食枫糖燕麦片、桂格快熟燕麦片、桂格传统燕麦片、桂格即食原味燕麦片及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等食品。上述食品均为预包装进口食品。其上述包装上分别印有蓝莓、草莓、苹果、刺玫等图案,并印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但在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无蓝莓、草莓、苹果等相应说明,其中文标签的食用方法中载明:“只需加入热水或热牛奶即可成为一份方便美味的麦片,建议加盖闷2-3分钟口感更好,同时根据个人口味可加入蜂蜜或者果仁等,更营养更美味。”邓某以上述食品包装图案无中文标注构成欺诈为由提诉讼,要求退货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一般而言,食品在包装图案、照片中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并同时在食用方法中以中文标注可以添加图片中的食材作为食用建议,该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如使用的该图案在该食品包装图案中没有中文标注的,则构成欺诈。本案诉争食品中的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的包装上虽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字样,但并未用中文标明其包装图案仅是食用建议,其中文标签中的食用小贴士中亦未载明可加入果仁等。包装图案中的水果图案在其食品中并不存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该商品,某商场销售该食品的手段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人民法院遂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4.销售未标注批准文号和生产日期的特殊化妆品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3日,强某在某超市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祛斑美白面贴膜6袋,共计支付34.80元。该贴膜的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强某向法院提起讼,要求某超市公司退还货款34.8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裁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该超市销售给强某的面贴膜属于特殊化妆品,面贴膜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令该超市退还强某货款34.80元,并赔偿500元。

5.代加工产品未标注受托企业信息的不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邓某在重庆某商场购买XXX品牌服装5件,其中羽绒服一件,价格为1280元;休闲衬衫一件,价格为380元;针织衫两件,价格分别为780元、1280元;休闲长裤一条,价格为580元,前述货款共计4300元。前述产品系XXX时装公司委托XXX服饰公司加工生产,产品标牌上均标注经销商系XXX时装公司,地址为上海闵行区龙吴路XXX号。其中羽绒服及休闲长裤标注制造地为浙江省平湖市,休闲衬衫标注制造地为江苏省江阴市,针织衫标注制造地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东莞市。邓某以该商场销售的商品未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已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讼,要求退还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对代加工产品,是否必须标注受托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属于生产者,委托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受托人属于实际生产者。受托人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仅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不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在本案中,XXX时装公司既是事实上的经销商,又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该公司没有在讼争产品上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不构成欺诈,邓某要求给予3倍价款赔偿,不予支持。但因生产者与经销商是不同的概念,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标注其为生产者,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邓某要求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遂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4300元,驳回了邓某要求给予3倍价款赔偿的请求。

6.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基本案情: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 企业名称:

    南京亿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025-65010873

  • 公司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高新园

  • 企业邮箱:

    196099363@qq.com

扫码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5南京亿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苏ICP备2020061857号-1

技术支持:环保在线    管理登录    sitemap.xml

服务热线

025-65010873

扫码添加微信

返回顶部